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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公开
单位名称:
卫生局
权力编码:
JS050900WS-CF-0095
权力名称:
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1989-02-21,修订情况: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2、《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发布机关:国务院,发布时间:1991-12-06,修订情况:无)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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