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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公开  

单位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
权力编码: JS050900ZF-QZ-0013
权力名称: 组织对传染病爆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落实有关卫生防疫控制措施
法律依据: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发布机关:国务院,发布时间:2003-05-09,修订情况: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9日起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9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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