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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沧浪区特困人员帮扶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EJ304-B0400-2010-030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2010]30号
生成日期:
2010-7-6
发布日期:
2010-7-12
内容概述:
对沧浪区救助对象及范围、救助标准、申请材料、申请、审批程序、资金来源、发放、监管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公开内容
中共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文件

苏州市沧浪区民政局

 

沧民〔2010 30

 

沧浪区特困人员帮扶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苏州市《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看得起”病,健全对各类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救助对象及范围

具有沧浪区户籍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特困人员,可享受特困人员帮扶资金的救助:

(一)低保家庭中,因家庭成员患急、大、重病或经市级医院证明患疑难杂症,在苏州市区公惠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其他各项帮扶措施救助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仍较大,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下,家庭成员患急、大、重病、经市级医院证明患疑难杂症或持有残疾证且登记为精神残疾3级以上,在苏州市级医疗机构(低保边缘人员在苏州市区公惠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其他各项帮扶措施救助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仍较大,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三)因自然灾害和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各项帮扶措施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四)经区民政部门认定,需要给予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条  救助标准

(一)因家庭成员患急、大、重病或疑难杂症,因数额较大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一定额度的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其中: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和各项帮扶措施救助后,其当年自负和自费部分仍达到一定额度的,可根据下列标准按分档累进方法给予生活救助。具体如下:

1)自负部分(扣除各项救助、保险后,下同)和自费部分合计达到5000元(含)至10000元以下部分,给予60%的救助;

2)自负部分和自费部分合计达到10000元(含)至20000元以下部分,给予70%的救助;

3)自负部分和自费部分合计达到20000元(含)以上部分,给予80%的救助;

(二)对因自然灾害和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各项帮扶措施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一次性给予5000-20000元救助;

(三)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各项帮扶措施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但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

(四)各项救助金额均不得超过被救助家庭因困难而实际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  申请材料

申请特困人员帮扶资金救助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及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的有关经济收入证明;

(四)经社区居委会或职能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和火灾等突发性事故相关证明;

(五)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经市级以上医院相关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依据、目前治疗状况,并由该医院医务科(处)审核盖章;

(七)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享受医疗救助后医疗救助结算单据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由户主(当事人)或家庭其他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填写《沧浪区特困人员帮扶资金审批表》,报街道复核,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审核,由区民政局签署审核意见;

(二)整个受理审批过程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三)对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由社区居委会报街道后,先预支救助金,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并备案;

(四)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可申请一次,确因困难较多,需多次申请时,应该视情逐次调低每次救助金额。一个家庭全年救助累计最高限额为50000元。

第五条  资金来源

区建立200万元特困帮扶母本资金,每年使用后,年底将使用资金按比例分摊,由区、街道补足,其承担比例分别为区级财政承担25%,各街道财政承担25%,区慈善基金会承担50%。

第六条  资金发放

救助资金由各街道按区民政局审批的救助额度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

第七条  资金监管

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救助金审批、发放制度,完善手续,规范管理。如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除收回救助款外,取消申请人家庭在1年内享受救助资格。由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从二○一○年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由区民政局

负责解释。

 

 

沧浪区民政局

                         沧浪区财政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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