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纠风办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
规范幼儿园招生和收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幼托办、各幼儿园:
现将苏州市纠风办、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规划局、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招生和收费工作的意见》(苏教〔201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浪区教育局
二○一○年七月六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苏州市教育局
苏州市规划局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监察局
苏教〔2010〕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招生
和收费工作的意见
各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教育和体育局),各直属小学、幼儿园: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幼儿园招生和收费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的行风形象。为营造规范、公平、和谐的制度环境,促进幼儿教育优质、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现就幼儿园招生和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市(区)政府必须根据本地区的人口状况,合理规划、建设幼儿园,提供充足的幼教资源保障本地区3~6周岁幼儿入园和3周岁以下幼儿入托需求,最大限度地满足外来人员子女入园、入托需求。
二、各市、区政府必须切实履行幼儿教育的责任,保障本地区公办园比例不低于60%。要办好集体办幼儿园,每年给予集体办幼儿园一定的经费支持。要扶持民办幼儿园,引导民办园规范、健康发展。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切实担当起教育主管的职责,管理好每一所幼儿园,扩大优质幼教资源覆盖面,规范每一所幼儿园的招生和收费行为。
四、幼儿园招生坚持就近入园、方便家长的原则。小区配套幼儿园首先要满足小区内幼儿的入园需求,有余额可适度招收区外幼儿入园。
五、幼儿园招生必须严格遵守当年《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文件规定。不得以笔试、面试和其他形式的考试作为录取的依据。
六、幼儿园招生人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大班35人,最多不得超过40人,中班30人,最多不得超过35人,小班25人,最多不得超过30人。
七、公办(含集体办)幼儿园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65号)文件的各项规定,规范收费。通过省、市优质幼儿园验收合格的单位仍执行原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按成本收费,其成本必须到所在地价格认证部门办理价格认证手续,并报所在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公(含集体)、民办幼儿园收费必须实行公示制。
八、幼儿园收费实行按月收费制,由于放假或中途转学等,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可按在园天数计算保育教育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
九、为方便家长,鼓励幼儿园(托儿所)在中小学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班以家长自愿为原则,假期班不得与下学期学籍挂钩。假期班收费可按幼儿园(托儿所)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十、幼儿园在园时间内(上午8时~下午4时,每天为8个小时,各地可视季节变化作调整),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如根据家长需要开设兴趣班,必须在下午4时以后,必须以家长自愿为原则。收费标准必须报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为保证本意见落实到位,各市、区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成立由教育、规划、物价、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察,通报批评与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现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及时通过各种形式向家长和社会公示执行本意见情况,并设立举报电话,安排专人接听电话,主动接受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苏州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苏州市教育局 苏州市规划局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监察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